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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文章】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新制
◎蕭雄


一、修正緣起
修正條文總說明謂:「為建構我國成為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促使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於新創產業,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另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引進英、美等國之閉鎖性公司制度,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

在閉鎖型公司中通常不具有代理問題,故為了削弱代理成本而存在的強制性權利義務關係設計,即不應適用。是故,閉鎖型有限公司修正方向導入契約自由,落實「治理機制的自治化」、「轉讓限制的自治化」。

二、制度特色

(一)出資方式大幅放寬

1.條文規定
公司法第356條之3:「Ⅱ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2.立法理由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雖享有較大企業自治空間,惟亦受有不得公開發行及募集之限制,且股東進出較為困難,是以,發起人選擇此種公司型態時,須經全體發起人同意。又基於閉鎖性之特質,不應涉及公開發行或募集,僅允許以發起設立之方式為之,不得以募集設立之方式成立,且發起人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以充實公司資本,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股份自由轉讓受限
1.條文規定
公司法第356條之5:「Ⅰ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2.立法理由
基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大特點,係股份之轉讓受到限制,以維持其閉鎖特性,爰於第一項規定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至於股份轉讓之限制方式,由股東自行約定,例如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之同意等。


(三)容許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份
1.條文規定
公司法第356條之6:「Ⅰ公司發行股份,應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2.立法理由
為提供新創事業之發起人及股東在股權部分有更自由之規劃空間,引進國外無票面金額股制度,惟為避免公司除發行票面金額股外亦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之情形,將產生不同制度股東權益認定困擾,爰於第一項明定公司應選擇其中一種制度發行之,不允許公司發行之股票有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併存之情形。


(四)特別股發行種類大幅放寬
1.條文規定
公司法第356條之7:「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權利之事項。  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七、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2.立法理由
本於閉鎖性之特質,股東之權利義務如何規劃始為妥適,宜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充足之企業自治空間。此外,就科技新創事業而言,為了因應其高風險、高報酬、知識密集之特性,創業家與投資人間,或不同階段出資之認股人間,需要有更周密、更符合企業特質之權利義務安排,爰特別股之存在及設計,經常成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科技新創事業)設立及運作過程中不可或缺之工具。美國商業實務上,新創事業接受天使投資人或創投事業之投資時,亦多以特別股為之。是以,除第一百五十七條固有特別股類型外,於第三款及第五款放寬公司可發行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可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等;第四款允許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權利之事項;另如擁有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可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得隨意轉讓股份,對公司經營將造成重大影響,是以,第六款允許公司透過章程針對特別股之轉讓加以限制。


(五)鬆綁股東會議進行方式
1.條文規定
公司法第356條之8:「Ⅰ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Ⅲ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2.立法理由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較少,股東間關係緊密,且通常股東實際參與公司運作,為放寬股東會得以較簡便方式行之,爰於第一項明定公司股東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並於第二項明定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為利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之彈性,爰於第三項明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並於第四項明定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則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六)增加盈餘分派次數
1.條文規定
公司法第356條之10:「Ⅰ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2.立法理由
放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辦理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七)公司籌資管道大幅放寬
1.條文規定
公司法第356條之11:「Ⅰ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Ⅱ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經前項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者,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356條之12:「Ⅱ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2.立法理由
私募公司債之部分:為期明確,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一第一項明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之程序,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第二項明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程序。鑒於公司債轉換為股權或行使認購權後,涉及股東人數之增加,爰明定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經股東會決議。

發行新股之部分: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一第二項明定公司設立後,新股認購人出資之方式,除準用發起人之出資方式外,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三、與原公司法制度之比較

 

股份有限公司之規範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新制

1.出資方式

1.初始設立時:現金、現物。
2.發行新股時:現金、現物、技術、貨幣債權。

1.初始設立時:現金、現物、技術、勞務、信用。
2.發行新股時:現金、現物、技術、勞務、信用、貨幣債權。

2.出資移轉

股份自由轉讓原則

章程可做出限制。

3.票面金額

僅有「有票面金額股」。

「有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擇一發行

4.特別股之發行

可針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盈餘分派
2.分配賸餘財產
3.股東行使表決權事項

除左欄所列之外,尚得發行下述類型之特別股:
1.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2.黃金特別股(對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
3.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權利之特別股。
4.可轉換為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

5.股東及股東會議

1.股東會不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集
2.股東會需實際舉行
3.不允許表決權拘束契約、表決權信託契約。

1.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集
2.股東會容許不實際舉行
3.允許表決權拘束契約、表決權信託契約。

6.盈餘分派

每年分派盈餘一次

章程得約定每半年分派盈餘

7.公司籌資

1.公司債部分:非公開發行公司僅得發行普通公司債;公開發行公司始能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2.發行新股部分:見前述〔出資方式〕

1.公司債部分:得私募普通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2.發行新股部分:見前述〔出資方式〕

 

四、結語

此次修法,大幅鬆綁公司法對於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在籌資管道、股東會議進行、盈餘分派、股份自由轉讓原則等方面,因應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之「閉鎖性」特質,容許股東間合意並記載於章程,排除原公司法條文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嚴格管制,充分反映其人合特質。

然而,此次修法仍有未竟全功之憾,蓋閉鎖型公司之股份不若上市櫃公司股東得任意轉讓,甚有可能發生大股東壓迫小股東之不公平現象或股東間產生僵局無法解決,故須健全少數股東之救濟管道,例如以司法介入評斷多數股東行為是否具有正當商業目的,或給予少數股東出場之機制。

五、參考文獻與進階閱讀

1.王文宇,閉鎖型公司修法方向建議,全國律師,2013年2月號。
2.林郁馨,閉鎖型公司之公司治理與少數股東權之保障,月旦法學雜誌,第231期。

3.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11版,頁63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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